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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ng
Zodiac Registry Limited(黄道科技,以下亦可简称“注册局”)获得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ICANN)正式授权,成为全球互联网顶级域名注册局,负责全权运行、维护和管理“.WANG”国际顶级域名。

“.WANG”是黄道科技为华人社区量身定制的国际顶级域名。黄道科技希望凭借在域名领域十余年的市场经验、运营经验积淀,为全球互联网用户打造最符合华人社区拼写和记忆习惯的“.WANG”顶级域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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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wang”部分保留域名开放申请的公告
      根据ICANN及相关主管单位的要求,作为“.wang”域名的注册管理机构,黄道科技(以下简称“注册局”)对部分“.wang”域名字符串(“保留域名”)进行了保护,保留域名在“.wang”域名注册时被限制注册。 现为促进“.wang”更健康、持续的发展,增加互联网网站获得更多优质域名的可能性,注册局决定在相关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将部分保留域名向公众开放申请。
一 、本次开放申请的部分保留域名名单
1. ICANN曾经要求过,但是已经不再要求注册局保留的部分双字符组合(ISO-3166相关域名除外):包括部分00-99双数字组合、双字母组合及字母与数字的双字符组合。 可
申请的双字符域名列表详见本公告附件1。
2. 注册局因其他原因保留的部分三字符组合。 可申请的三字符域名列表详见本公告附件2
3. 目前ICANN仍然要求注册局必须保留的域名(主要是指Name Collision域名)不在本次开放申请的范围内。
4. 本次开放申请期间未成功注册的保留域名,在申请期过后,将仍旧被注册局限制注册。
二、申请人资格
持有以下权益之一的个人或单位(“申请人”),即具有申请本次开放的保留域名的资格:
1. A类申请人:持有与拟申请.wang域名字符串相一致的.com域名的注册人 (如:
 ab.com的域名持有人有资格申请ab.wang)。
2. B类申请人:持有与拟申请.wang域名字符串相一致的.cn域名(包含.cn三级域名如.com.cn\.net.cn\.org.cn等)的注册人(如:ab.cn的域名持有人有资格申请ab.wang)。
3. C类申请人:持有与拟申请.wang域名字符串相一致的注册商标权益的持有人(包括持有TMCH SMD文档的商标权益人)。
4. D类申请人:持有与拟申请.wang域名字符串相一致的.net或.org域名的注册人 (如:
 ab.net或ab.org的域名持有人有资格申请ab.wang)。
注:申请人必须为所持有在先权益的实际所有人,不得以转让方、授权方或被许可方、被委托方的名义进行注册申请。
三、本次保留域名开放申请的时间
1. 本次保留域名开放申请分为两个阶段:“申请期”和“认证期”。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1) 申请期:自2014年8月8日至2014年9月12日。本阶段为注册局及wang域名注册商(“注册商”)接受申请人提交申请资料的期间。
 2) 认证期:自2014年9月18日至2014年 10月22日。本阶段为注册局及注册商对申请人资料进行审核的期间。
2. 认证期内或者认证期结束后,注册商将向审核通过的申请人通知其所申请域名的审核结果,并通知申请人进行域名的缴费和注册。
注:以上时间均指中国北京时间。
四、本次保留域名的具体申请规则
1. 字符串规则:
  1) 申请人所申请注册的域名字符串需符合注册局域名字符串注册规则。
  2) 申请人所申请注册的域名字符串需与其在先持有的相关权益完全一致(如,C类申请人拟申请注册的域名字符串须与其持有的注册商标中可识别的字符
    (只包括商标中的全部汉字、字母或数字)完全一致)。
2. 申请人所持有在先权益的判定规则:
   1) A类或B类或D类申请人,其在先注册的.com或cn或.net或.org域名的注册日期需在2014年6月30日之前,且该.com或.cn或.net或.org域名处于有效期内并未处于域    名争议状态。
   2) C类申请人所持有的注册商标的注册日期和/或TMCH SMD文档的起始日期需在2014年6月30日之前,且该注册商标和/或TMCH SMD文档处于有效期内并未处于商标    争议和商标异议状态。
3. 申请资料要求与审核规则:
  本次保留域名申请时,申请人需按照本公告及.wang域名注册商的要求, 提供完整的域名注册信息及相关证明材料,并保证申请信息及资料真实、准确、完整,申请人需提交证明材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 A类、B类及D类申请人:
   (a) 填写完整的《.wang保留域名开放申请表》(模板见本公告附件3):
   (b)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
      申请人为个人时,须提供二代身份证正反两面扫描件,护照照片页、签字页与变更页(如有)扫描件或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 ?
      申请人为单位时,须提供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组织机构代码证扫描件、处于有效期内的商业登记证书扫描件或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
   (c) 申请人联系人身份证明材料 (要求同上述(b)项申请人为个人时的身份证明材料);
   (d) 申请人所持有的在先权益证明材料:包括符合要求的域名注册证书、域名管理帐号截屏、所持有域名正式运营使用的网站截屏或宣传说明等。
  2) C类申请人:
   (a) 填写完整的《.wang保留域名开放申请表》;
   (b)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
      申请人为个人时,须提供二代身份证正反两面扫描件,护照照片页、签字页与变更页(如有)扫描件或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 ?
      申请人为单位时,须提供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组织机构代码证扫描件、处于有效期内的商业登记证书扫描件或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
   (c) 申请人联系人身份证明材料 (要求同上述(b)项申请人为个人时的身份证明材料);
   (d) 申请人所持有的在先权益证明材料: ?    
      持有TMCH SMD文档的申请人,需提交有效的TMCH SMD文档; ?    
      非持有TMCH SMD文档的申请人,需提交有效的商标注册证书及相关注册文件(如核准证明等)的扫描件。
4. 申请资料提交要求
 1) 申请人应将全部申请资料提交至注册商处。
 2) 所有申请资料需以jpg、jpeg、png、bmp格式文件提交,资料大小需介 于50KB与200KB之间。
5. 申请资料的审核与判定
 1) 申请资料的审核工作由注册局和注册商共同完成。
 2) 注册局和注册商对申请资料是否符合申请要求进行判定,注册局依据本公告及相应规则决定域名的最终分配。
6. 多个申请人申请同一域名的分配规则:
 1) A类、B类、D类申请人所持有的.com或.cn或.net或.org域名作为主域名正式运营使用的优于域名未正式使用的。 域名跳转、域名停放、网站显示域名出售等情况视为域名未使用。
 2) 同一使用情况下,不同类别申请人,按照如下优先级分配域名:A类、B类、C类、D类申请人优先级递减;
 3) 同一类别申请人,按照先提交申请先得到的规则分配域名(以注册商将域名申请提交至注册局的时间为准)
 4) 如果申请人同时具有多个申请人类型,则按照优先级最高的类型进行判定,优先级不进行叠加。 举例说明:
   A. 如果申请人甲持有ab.com域名,同时为AB商标持有人,则该申请人甲的申请类别为A类申请人。
   B. 如果申请人乙持有ab.org域名,同时为AB商标持有人,则该申请人乙的申请类别为C类申请人。
   C. 如果申请人丙为A类申请人,持有ab.com域名,但其域名为停放状态;申请人丁为D类申请人,持有ab.org域名,其域名已经作为主域名用于网站推广,则申请人丁的     申请顺序优先于申请人丙。
   D.如果申请人戊持有.org域名,申请人庚持有.net域名,则优先级按照注册商将域名申请提交至注册局的时间排序。
五、本次保留域名开放申请的费用及缴纳
1. 申请费及缴纳:
 1) 申请人在向注册商提交申请资料的同时,需按照每个拟申请域名100美元的标准缴纳申请费。
 2) 如果本次保留域名的开放计划因故整体取消,则申请费将全部退还。
 3) 如果本次保留域名的开放申请计划发生部分调整,例如注册局最终决定只开放前100个申请成功的保留域名注册,则前100个保留域名的所有相关申请的申请费(无论是    否通过审核)不退还,100个之后的保留域名所有相关申请的申请费将全部退还。
 4) 除本条上述2)、3)规定的情形外,申请费一经收取,无论最终域名是否审核通过或申请成功,均不退还。
2. 认证费:
 1) 双字符组合:20,000美元/个
 2) 三字符组合:10,000美元/个 认证费一经收取,概不退还。
3. 注册及续费费用:以注册商向申请人收取的实际域名注册及续费费用为准。
4. 认证通过的申请人应在注册商通知后的5个自然日内完成域名的缴费(包括认证费与注册费用)及注册,否则视为申请人放弃对申请成功的域名的注册权。届时注册商将根据域
名分配规则将该域名注册权分配给下一序位的申请人 。
六、商标通知服务
本次开放申请期间所提交注册的域名,注册过程将遵循TMCH“商标通知服务”(Trademark Claims Services )的规则。
七、域名争议
如对本次已经注册的保留域名有争议,争议方可依据相应的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争议解决政策包括但不限于UDRP、URS等),向ICANN指定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提起仲裁申请。
八、解释权
1. 本次活动受ICANN及相关管理机构和注册局政策法规制约。因相关政策的变化或不可抗因等原因,注册局有权随时对本次活动进行调整、中止、部分取消或全部取消,并将及时在注册局网站进行公告。
2. 本次活动解释权归注册局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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