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电子公告BBS专项备案重要通知

发布时间:2007-09-12 19:37:45    点击数:239950

       您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第三号令《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电子公告服务,指在互联网上以电子布告牌、电子白板、电子论坛、网络聊天室、留言板、BBS、博客等交互形式为上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条件的行为。 开展电子公告服务的, 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即当地 的省通信管理局)或者信息产业部申请办理专项备案(即BBS备案)。

       如果您使用的是我公司的虚拟主机或服务器空间,而且网站上需要提供BBS服务,请尽快到当地的省通信管理局办理电子公告服务专项备案(即BBS备案),如果发现有开展电子公告服务但未进行专项备案的,我公司有权关闭网站WEB访问和FTP服务。

       用户的BBS中不能发布含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信息: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如用户网站BBS上出现如上违法违规信息,我公司有权在不通知用户的前提下,关闭网站WEB访问和FTP服务;乃至终止接入服务!因网站BBS上提供的信息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网站所有人承担!

       在此,恳请所有用户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加强对自身网站的信息管理,共同创造一个阳光绿色的网络环境。

      相关链接: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

客户服务中心
2007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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